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環宇國際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00000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美金79萬4445.47元,以案件繫屬日(96年11月30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32.457元新臺幣計算,核定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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