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 陳建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利息起息日即民國96年5月31日為何晚於違約金起算日即民國95年12月11日?又因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定儲利率指數僅有民國95年資料,未見民國96年資料,故請補正若起息日係民國96年5月31日,則得以請求年息10.58%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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