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新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新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