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號110年度訴字第91號110年度訴字第155號110年度訴字第198號110年度訴字第199號110年度訴字第222號110年度訴字第245號110年度訴字第287號110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智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被告陳永君
陳智民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現因檢察官具狀補陳意見,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街00號現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宏
犯罪事實陳佳宏
理由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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