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麗玉

王瑞華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萬發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愛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定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4,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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