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高桂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濱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件,由 林淑鳳 、 王慧惠 、 王翠芬 等法官審理,承審之林淑鳳等三位法官均未確實根據事實證據公平公正審理及判決,連開庭都不願意,即駁回聲請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件,因此聲請人確實有受害之經驗,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事件與本件訴訟事件既非相同事件,亦非本件之前審裁判之事實,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件承審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之情形,或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情形,聲請人聲請受理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均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高偉文法官姚貴美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