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堵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堵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堵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 官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堵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0日│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80號│撤緩毒偵字第3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907號│3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108年2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907號│337號│││├────┼────────┼────────┼────────┤││判決│108年1月14日│108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42號│執字第1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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