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黃金順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命為原告之 黃玉雪 之正確住居所資料,以供通知其等就是否同列為本件原告表示意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