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93號聲請人 林艷玲 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泰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泰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5年10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號17樓之1,此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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