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