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TEFANI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印尼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STEFANLSUMAMPOW」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TEFANISUMAMPOW」。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