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上訴人 沈茂盛
黃士豪 賴石華 黃正銘 陳彥翰 黃淑貞
翁利萍 何俊興 詹乃鎔 林佳賞 陳淑媛 柯秋月
黃景琳 邱境塗 羅念慈 林虹君 被上訴人 趙俊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8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9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核定為3,113,000元確定,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7,832元,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3,068元(60,900元-47,832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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