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聲明人 蕭新生
蕭桃英 蕭淮生 蕭雲英 被繼承人 蕭臺生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蕭臺生(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蕭新生、蕭桃英於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並簽名及蓋章(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三、提出聲請人蕭新生、蕭桃英之印鑑證明。
四、檢送空白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