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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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35號原告九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原告新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原告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原告 黃健中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黃健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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