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17號原告 林進富
賴麗朱 被告 許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281元(以原告主張不存在部分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