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志霖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壬得 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雀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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