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上訴人 侯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侯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十一月五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周盈文法官惠光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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