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滕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雯媛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零三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六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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