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傅堅 債務人同洋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信豊 債務人 簡陳貴櫻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違約金正確之日期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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