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一)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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