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4,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8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16,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