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權會議規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洪瑩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靜漢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權會議規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未具體列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㈡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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