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美淑因涉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