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陳宣佑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包括「 詹竣 幃」?倘是,請提出法律上依據( 蓋依 所提出謄本所示建物為陳宣佑所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