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債權人 許桓嘉 上列債權人許桓嘉因與債務人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桓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茲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漏載「債權人姓名」,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聲請狀正本。
三、聲請狀當事人欄位以「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惟請求原因事實卻記載「被告 莊竣宇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竟為何者?
四、提出本件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詳列計算方式。
五、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其起算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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