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劉祐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59,75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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