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 陳王美惠 被告 林俊寬 律師即 蔡亞玲 之遺產管理人 蔡慧蒨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蔡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