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蔡懿芳
蔡孟吟 被告 呂國泰
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242元【計算式:2,7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1,2
80.46平方公尺=3,457,24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5,2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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