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呂○○兼法定代理人呂○○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呂○○601,390元6,610元2呂○○100,0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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