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賴秀美 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應受宣告之 賴秀鳳 原籍新竹縣○○鎮○○路○段○○○號5樓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秀鳳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年3月2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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