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守德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有關犯罪事實欄第10行,應於「毛重0.1880公克,淨重0.0080公克」後增列「,驗餘淨重0.0078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檢驗)」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