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8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政
龔軍力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李冠政、龔軍力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今告訴人龔軍力、李冠政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