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06號聲請人 黃銘華 相對人 黃武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利│票號││││(新台幣)│息起算日││├──┼─────┼──────┼─────┼────┤│01│101.08.30│2,000,000元│102.03.14│771083│├──┼─────┼──────┼─────┼────┤│02│101.11.06│172,500元│101.12.04│771090│├──┼─────┼──────┼─────┼────┤│03│101.11.21│1,150,000元│101.12.18│771091│├──┼─────┼──────┼─────┼────┤│04│101.11.27│575,000元│101.12.25│771092│├──┼─────┼──────┼─────┼────┤│05│101.12.07│1,150,000元│102.01.06│771094│├──┼─────┼──────┼─────┼────┤│06│101.12.25│575,000元│102.01.24│771095│├──┼─────┼──────┼─────┼────┤│07│102.01.03│1,150,000元│102.02.02│813889│├──┼─────┼──────┼─────┼────┤│08│102.01.11│3,000,000元│102.02.11│815452│├──┼─────┼──────┼─────┼────┤│09│102.01.17│920,000元│102.02.10│77109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