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林素鳳 81年7月17日81年8月17日13萬元THNo083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