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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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1、70、98、99號、110年度偵字第4247、4639、4709、6277、6321、68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