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8年度偵字第10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嫌,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均未到庭,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78年1月23日依法通緝在宋,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5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4分之1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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