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符禹忠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符禹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符禹忠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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