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吳美樺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展 及追加被告 吳晏輝吳岳勳吳怡旻 、吳芸、 吳美慧吳明翰吳昱穎吳宗儒吳榮豐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9,955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以一訴請求確認其為被繼承人 吳黃琴 之繼承人、請求回復其對吳黃琴之繼承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並將其列入為公同共有繼承人,並主張其應繼分為1/5等語。上訴人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626,135元【計算式:33,130,673×1/5=6,626,13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9,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法,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義成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蘭鈺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價值(新臺幣)1雲林縣北港鎮○○段000地號15.6717,700277,359元2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10,1156506,574,750元3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地號3,7906502,463,500元4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6,3256504,111,250元5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地號1,128650733,200元6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317650206,050元7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7,3516504,778,150元8嘉義縣番路鄉○○段000地號674650438,100元9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地號611650397,150元10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地號3465022,100元11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5,057.56503,287,375元12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5,057.56503,287,375元13嘉義縣六腳鄉○○○段○○小段000地號4261,900809,400元14雲林縣北港鎮○○段000地號294.4619,5105,744,914元合計33,130,67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