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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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95號上訴人 呂純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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