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朱胤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