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他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他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他調字第5號被告甲○○36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大陸地區人民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之民國93年10月26日出境,致不能到庭審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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