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76號聲請人 游美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美環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四號案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美環(下稱被告)3年之冤情,今日崩潰,對法庭法官、檢察官、律師之審理不甚理解,請准予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案件於112年11月22日進行審判程序時之開庭錄(影)音光碟,業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聲請尚在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案件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足認被告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應予限制交付內容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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