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4號聲請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3月7日起至134年3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自94年3月
11日起至96年3月10日按聲請人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5%加1.065%,計為年利率2.565%計算,嗣後隨聲請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而為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自96年3月11日起按聲請人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5%加1.7%,計為年利率3.
2%,嗣後隨聲請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債務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5年4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2,2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款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1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2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壯一││63-11│建│││27│全部│││││││││││││││├─┼───┼────┼────┼────┼───────┼─┼────────┼──┼──────┼──────┼─────┤│2│宜蘭縣│宜蘭市│壯一││63-29│建│││25│全部│││││││││││││││├─┼───┼────┼────┼────┼───────┼─┼────────┼──┼──────┼──────┼─────┤│3│宜蘭縣│宜蘭市│壯一││63-67│建│││6│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88│宜蘭縣宜│宜蘭市壯│住家用、│1層42.│││││42.48││││全部│││││蘭市○○○○段63-1│磚造│48││││││││││││││路26巷7│1、6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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