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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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