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變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思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續行變價(106年度變價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6號、第1247號、第6006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99號案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6年6月8日判決認定被告涉犯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不得 易科 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就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該刑事判決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至1-28所示之物,雖屬被告以本件
犯罪所得購買之物,且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徵得被告之同意後(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8294號卷第88頁),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開啟變價程序,然本院既已就被告向各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宣告沒收,則此部分扣案物品是否繼續變價程序,抑或經變價後所得價金應如何予以沒收或扣抵,均屬檢察官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之職權範圍,本院即無從為准駁之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高若珊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表一┌─┬───┬─────────────┬─────────┬──────────┐│編│被害人│詐得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告刑│犯罪所得││號│││││├─┼───┼─────────────┼─────────┼──────────┤│1│ 王明瑜 │2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貳佰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期徒刑壹年陸月│││││元=200萬元)│││├─┼───┼─────────────┼─────────┼──────────┤│2│ 胡靜怡 │10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200萬元+800萬│期徒刑貳年│││││元=1000萬元)│││├─┼───┼─────────────┼─────────┼──────────┤│3│ 甘明幼 │33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計算式:3萬元+7萬元+│期徒刑拾月│││││2萬元+3萬元+10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28萬││││││元)│││├─┼───┼─────────────┼─────────┼──────────┤│4│ 李聞祥 │167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計算式:100萬元+67萬元│期徒刑壹年│││││=167萬元)│││├─┼───┼─────────────┼─────────┼──────────┤│5│ 陳宥華 │11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期徒刑貳年│││││元+700萬元=1100萬元)│││├─┼───┼─────────────┼─────────┼──────────┤│6│ 王貞雅 │3074萬8866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參仟零柒拾肆萬││││(計算式:200萬元+200萬│期徒刑參年│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元+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4萬8866元+200萬元+││││││30萬元+30萬元+40萬元+40││││││萬元+70萬元+50萬元+3萬││││││元+11萬元+26萬元+100萬││││││元+265萬元+200萬元+5││││││萬元=3074萬8866元)│││├─┼───┼─────────────┼─────────┼──────────┤│7│ 高琪玲 │4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肆佰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期徒刑壹年陸月│││││元=400萬元)│││├─┼───┼─────────────┼─────────┼──────────┤│8│車以菁│323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元││││(計算式:100萬元+8萬元│期徒刑壹年陸月│││││+200萬元+15萬元=323萬││││││元)│││├─┼───┼─────────────┼─────────┼──────────┤│9│ 許宜婷 │2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壹佰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期徒刑壹年│││││元=200萬元,惟其中100萬││││││元被告業已歸還告訴人許宜婷││││││)│││├─┼───┼─────────────┼─────────┼──────────┤│10│ 陳芊秀 │100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壹佰萬元│││││期徒刑壹年││├─┼───┼─────────────┼─────────┼──────────┤│11│王貞雅│4萬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新臺幣肆萬元│││││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王貞雅│被告欲詐欺之金額為2萬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無││││惟因告訴人王貞雅未交付而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1│MacBookAir蘋果│1台│││電腦(密碼801977││││64)││├────────┼────────┼───┤│1-2│IPHONE6PLUS手│1支│││機(電話00000000││││26、密碼770507)││├────────┼────────┼───┤│1-3│SONY手機(電話09│1支│││00000000、密碼Je││││ff7764)││├────────┼────────┼───┤│1-4│IPAD(密碼0929)│1台│├────────┼────────┼───┤│1-5│大千典當精品當票│16張│├────────┼────────┼───┤│1-6│支票│19張│├────────┼────────┼───┤│1-7-1至1-7-31│LV鞋子│31雙│├────────┼────────┼───┤│1-8-1至1-8-27│CHANEL鞋子│27雙│├────────┼────────┼───┤│1-9-1至1-9-14│ALAIA鞋子│14雙│├────────┼────────┼───┤│1-10-1至1-10-9│ROGERVIVIER鞋子│9雙│├────────┼────────┼───┤│1-11-1至1-11-56│CHAROTTEOLYMPIA│56雙│││鞋子││├────────┼────────┼───┤│1-12-1至1-12-3│HERMES鞋子│3雙│├────────┼────────┼───┤│1-13-1至1-13-2│STUARTWEITAMAN│2雙│││鞋子││├────────┼────────┼───┤│1-14-1至1-14-2│PRADA鞋子│2雙│├────────┼────────┼───┤│1-15-1至1-15-2│CHRISTIAN鞋子│2雙│├────────┼────────┼───┤│1-16│ALBERTO│1雙│││GUARDIANI鞋子││├────────┼────────┼───┤│1-17│TOD'S鞋子│1雙│├────────┼────────┼───┤│1-18│FENDI鞋子│1雙│├────────┼────────┼───┤│1-19-1至1-19-2│LV衣服│20件│├────────┼────────┼───┤│1-20-1至1-20-3│CHANEL衣服│40件│├────────┼────────┼───┤│1-21-1至1-21-2│CHANEL包包│22個│├────────┼────────┼───┤│1-22│HERMES包包│16個│├────────┼────────┼───┤│1-23│LV包包│11個│├────────┼────────┼───┤│1-24│絲巾│10條│├────────┼────────┼───┤│1-25-1至1-25-2│手環│16個│├────────┼────────┼───┤│1-26│LV吊飾│2個│├────────┼────────┼───┤│1-27│HERMES吊飾│10個│├────────┼────────┼───┤│1-28│耳環│50副│├────────┼────────┼───┤│1-29│隨身碟│1個│├────────┼────────┼───┤│1-30│SD卡│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