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6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堅信 債務人 吳勇信 債務人 顏莉霜 債務人 顏貴花
一、債務人吳堅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零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堅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勇信、顏莉霜、顏貴花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