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2號聲請人 鄭義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自日據時期迄今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