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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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逕行離去」更正為「逕行離去(所涉毀損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代理人張○珍於本院準備程序之陳述、戶口名簿、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71號卷)、104年4月27日和解書、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和區(低收入戶證明)、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5年1月13日、105年4月7日診斷證明書、被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105年4月8日另案調解筆錄(見105年度偵字第7300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42頁」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固不足取,惟其於案發時所罹重鬱症復發一情,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足見其案發時精神狀況不佳(然依其竊盜犯罪過程觀之,顯未達到於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有所顯著降低或喪失之程度),復參酌其本身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動機、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之程度,以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賠償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獲得告訴人諒解,甚有悔意,且其尚有3名子女待其扶養,其自身亦須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關於沒收部分: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查被告行竊時所攜刀片1枝,未據扣案,卷內亦乏相關事證足以證明係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竊盜犯罪所得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2萬元予告訴人,是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被告林○玲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凌晨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台灣 屈臣氏 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經營之屈臣氏景安店內,乘店長張○珍疏未注意之際,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刀片破壞商品外包裝後,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在衣物口袋中;另以刀片毀損附表編號7至37所示之商品,將該等商品隨意丟棄在店內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並於同日7時28分許轉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屈臣氏中和店消費。嗣因張○珍發現商品遭竊或毀損,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並調閱林○玲持用之098562XXXX號(完整門號詳卷)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資料,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進│││中之供述│入屈臣氏景安店,惟辯稱││││不記得進入店內後做何事││││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珍│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3│屈臣氏景安店、中和店監│佐證被告於上揭時、地竊│││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取、毀損屈臣氏景安店內│││4張、2張、屈臣氏景安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失竊品項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並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檢察官張啓聰附表┌──┬─────────────┬────┬─────┐│編號│竊取或毀損之商品│商品數量│商品價值│││││(新臺幣)│├──┼─────────────┼────┼─────┤│1│寵愛之名乙基維他命C淨白水│1│1600元│││凝霜30ML│││├──┼─────────────┼────┼─────┤│2│媚點滋潤持久型唇膏│1│280元│├──┼─────────────┼────┼─────┤│3│IE絕對有型眉筆第3代│1│200元│├──┼─────────────┼────┼─────┤│4│露華濃煙燻柔焦兩用媚眼筆│2│660元│││203 華麗 棕│││├──┼─────────────┼────┼─────┤│5│媚點自然暈染眉筆(棕)│2│240元│├──┼─────────────┼────┼─────┤│6│HOPEGIRL 舒芙蕾 咬唇棒#葡萄│1│399元│││紅│││├──┼─────────────┼────┼─────┤│7│寵愛之名 杏仁 酸煥白亮膚化妝│2│1800元│││水200ML│││├──┼─────────────┼────┼─────┤│8│露華濃筆膠有型美眉筆105自│1│350元│││然棕│││├──┼─────────────┼────┼─────┤│9│Za美麗關鍵漾自無痕雙效精華│1│620元│├──┼─────────────┼────┼─────┤│10│珂莉奧魅黑防水濃烈眼線液筆│1│350元│││02棕│││├──┼─────────────┼────┼─────┤│11│IE2in1繪型特色眉筆BR721│1│280元│├──┼─────────────┼────┼─────┤│12│媚點滋潤持久型唇膏DR-3│1│280元│├──┼─────────────┼────┼─────┤│13│IE2in1繪型特色眉筆BR621│1│280元│├──┼─────────────┼────┼─────┤│14│Peripera激啾超顯色唇釉03早│1│250元│││熟橘│││├──┼─────────────┼────┼─────┤│15│媚比琳色計師柔滑眼線筆棕│1│160元│├──┼─────────────┼────┼─────┤│16│HOPEGIRL牛奶指甲油銀光白│1│199元│││12g│││├──┼─────────────┼────┼─────┤│17│IE絕對有型眉筆第三代BR741│1│200元│├──┼─────────────┼────┼─────┤│18│HOPEGIRL極細防水眼線筆│1│499元│││0.5g│││├──┼─────────────┼────┼─────┤│19│露華濃戀愛特色潤唇筆045浪│1│295元│││漫滿分│││├──┼─────────────┼────┼─────┤│20│DR.WUVC微導美白精華液30ML│1│1500元│├──┼─────────────┼────┼─────┤│21│薇姿淨膚透白面膜精華水│1│1050元│││200ML│││├──┼─────────────┼────┼─────┤│22│青春緊膚霜含蜂王漿和ATP(│1│1090元│││加強型)│││├──┼─────────────┼────┼─────┤│23│TRILOGY植戀平衡保濕乳100ML│1│1960元│├──┼─────────────┼────┼─────┤│24│媚比琳宛若真眉雙效眉粉筆│1│350元│││BR2│││├──┼─────────────┼────┼─────┤│25│媚比琳色計師自轉式柔滑眉筆│1│195元│││棕色│││├──┼─────────────┼────┼─────┤│26│凱婷眉筆BR-2│1│200元│├──┼─────────────┼────┼─────┤│27│妙巴黎璀璨水漾唇膏#23癮誘│1│395元│││桃紫│││├──┼─────────────┼────┼─────┤│28│妙巴黎超水感液態唇膏#04醉│1│395元│││人莓果│││├──┼─────────────┼────┼─────┤│29│Peripera雙頭晶鑽眼線膠筆│1│339元│││#06香檳金│││├──┼─────────────┼────┼─────┤│30│媚比琳色計師柔滑眼線筆棕│1│160元│├──┼─────────────┼────┼─────┤│31│媚比琳1.6mm超激細附刷眉筆│1│210元│││BR-3│││├──┼─────────────┼────┼─────┤│32│CANMAKE眼線/唇線美妝筆172│1│200元│││-02│││├──┼─────────────┼────┼─────┤│33│OLAY新生高效緊緻精華露50ML│1│1090元│├──┼─────────────┼────┼─────┤│34│Za旋轉眉筆01│1│180元│├──┼─────────────┼────┼─────┤│35│IE2in1繪型持色眉筆BR621│2│560元│├──┼─────────────┼────┼─────┤│36│UNT完美持色雙用眉筆-深棕│1│169元│││BM05│││├──┼─────────────┼────┼─────┤│37│CANMAKE防水液狀眉筆C546-01│1│225元│├──┼─────────────┼────┼─────┤│││總計│1萬9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