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禳 阿讓 . 達里庫 即 莊文 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禳阿讓.達里庫即 莊文仁 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9月
8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7月14日止,累計217,859元未給付,其中212,435元為本金;4,63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禳阿讓.達里庫即莊文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5日止累計41,299元未給付,其中38,428元為消費款;1,971元為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禳阿讓.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212435│里庫即莊文│7月15日││之5.78│││元│仁││││├──┼───┼─────┼──────┼──────┼───────┤│002│新臺幣│禳阿讓.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629元│里庫即莊文│7月6日││14.26││││仁││││├──┼───┼─────┼──────┼──────┼───────┤│003│新臺幣│禳阿讓.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799│里庫即莊文│7月6日││15│││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