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盧榮二 被告 洪萬來 被告 洪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萬來、洪昆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7,978元【註: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309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7,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為3分之1。另同段671-5地號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9,539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300分之140。因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667,978元{計算式:
(309㎡17,700元1/3)+(312㎡19,539元140/300)=4,667,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